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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抽樣甚麼時候該還
進口一批安全設備器材.(已進口20年了)被新調來的關員.為了核稅.抽取了數個樣品留置.現在稅已繳了.樣品卻說要在貨放行30天後.才可退樣. 請問這樣合理嗎.要如何申訴
剛好昨天才上關稅總局的網站
看到海關抽取樣品的規定如下
供你參考
五十二、貨樣管理單位於下列貨樣保留期限屆滿後
逾十日仍未領回者
應予公告
並副知報關公會知照
限期一個月內領回。
(一)進口貨樣
除應作專案保管者外
應自簽發貨樣收據之日起保留二個月
分類估價經辦人員於辦妥分類估價後
除應作專案保管者
另填具「專案保管貨樣通知單」外
報關人可憑貨樣收據第一聯於保管期限屆滿後向關領回貨樣。
(二)出口貨樣除應作專案保管者外
應自簽發貨樣收據之日起保留十日。
出口組驗估單位經辦人員於辦妥核定稅則分類後
除應作專案保管者
另填具「專案保管貨樣通知單」予以保留外
報關人可憑貨樣收據第一聯於保管期限屆滿後向關領回貨樣。
進出口貨樣
如為生鮮之動植物產品、海產品或其他易腐物品或因貨主急需使用而請求提前發還者
海關得視情形
縮短保留期限
並逐案通知報關人限期領回。
所以
是的
進口貨樣
海關有權保留 2個月
之後才會歸還進口商. 但是提到已進口 20年了
那麼應該可以依下面這一條的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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