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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金穗獎??

什麼是金穗獎??什麼是金穗獎??可以幫我說明一下嗎??
一、 主旨: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

鼓勵國人以十六釐米、三十五釐米或數位影像(如DV、HD或HDV等規格)攝影機攝製完成之影像創作作品

特訂定本要點

並由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相關作業。

二、 獎勵對象、名額及獎勵方式: (一) 個人組獎」: 以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為獎勵對象。

1. 首獎 (不限媒材及類別):一名

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 最佳劇情影片獎:一名

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3. 最佳劇情DV獎:一名

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4. 最佳動畫片獎 (不限媒材):一名

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5. 最佳紀錄片獎 (不限媒材):一名

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6. 最佳實驗片獎 (不限媒材):一名

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7. 優等獎 (不限媒材及類別) :六名

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 學校團體組獎」:以國內各大專校院或科(系)所為獎勵對象。

1. 最佳團體組獎:一名

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2. 優等團體組獎:二名

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 個人單項表現獎」:以報名參選「個人組獎」及「學校團體組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及主要演員為獎勵對象。

1. 最佳編劇獎:一名

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2. 最佳攝影獎:一名

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3. 最佳美術獎:一名

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4. 最佳剪輯獎:一名

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5. 最佳錄音獎:一名

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6. 最佳演員獎:一名

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 報名應注意事項: (一)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應為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後攝製完成之作品

並取得本局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

(二) 前款作品之片長

除動畫片應為五分鐘以上(包含)

三十分鐘以下(包含)外

其餘類別應為十分鐘以上(包含)

三十分鐘以下(包含)。

(三) 報名者資格: 1.「個人組獎」:報名者應為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

且未獲下列獎項或補助累計逾二次者:(1)本局國產電影片輔導金或電影短片及紀錄片輔導金補助之影片導演;(2)本局製作完成補助或數位轉光學暨數位電影母源壓縮編碼補助之影片導演;(3)金穗獎導演獎項;(4)金馬獎導演獎項;(5)台北電影節獎導演獎項;(6)台北主題獎導演獎項;(7)台灣國際紀錄片雙年展導演獎項等。

2.「學校團體組獎」:報名者應為國內大專校院或科(系)所。

(四) 同一影像創作作品

以報名參選「個人組獎」或「學校團體組獎」為限;報名參選「個人組獎」者

並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選之獎項。

違反者

均不予評審。

「個人組獎」報名參選之獎項如下:1.最佳劇情影片獎2.最佳劇情DV獎3.最佳動畫片獎4.最佳紀錄片獎5.最佳實驗片獎 (五)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

如為外語發音者

應加印中文字幕。

違反者

不予評審。

(六)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有未迴片(帶)、無引導片、毀損、畫質太差、無片心、片盤等情形之一者

均不予評審。

四、 報名應備文件: (一) 報名表一份。

(二)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一份。

(三) 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內容大綱、劇本(其中非中文著作部分必須加附譯本;改編劇本者

應附劇本及原著)、導演簡介及照片、主要演員飾演角色對照表、劇照等各一份。

(四) 1.「個人組獎」:(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及主要演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2)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未違反第三點第(三)款第1目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3)報名參選「最佳劇情影片獎」者

應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報名參選「最佳劇情DV獎」者

應繳交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報名參選「最佳動畫片獎」、「最佳紀錄片獎」及「最佳實驗片獎」者

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

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2.「學校團體組獎」:(1)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及主要演員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文件各一份。

(2)學校或科(系)所出具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是由在校學生共同完成的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3)報名參選「學校團體組獎」者

應視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創作媒材

繳交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之電影片複製片(拷貝)一部或VHS錄影帶(NTSC系統)或DVD拷貝七支(片)。

(五) 使用他人著作(包括音樂著作)者

應繳交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影本一份。

五、 報名期限: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至同年九月十日(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例假日、逾期或逾時

均不予受理報名。

報名文件未完備者

國家電影資料館得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不予評審。

六、 報名方式及地點:報名者應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國家電影資料館報名 (採郵寄方式報名者

以郵戳為憑)

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第二十八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

國家電影資料館 地點:臺北市青島東路七號四樓網址:www.ctfa.org.tw電話:(02)2392-4243轉16或28 七、 評審:(一)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由國家電影資料館組成評審團評審之

評審團應依第二點規定之各獎項名額

先評審出入圍名單

評審結果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得予從缺;評審團應再依入圍名單評審出獲獎名單

獲獎名單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

亦得予從缺。

(二)「個人單項表現獎」係由評審團自報名參選之「個人組獎」及「學校團體組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中

評審出獲獎名單。

八、 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核發: (一) 入圍名單由國家電影資料館擇期公布

獲獎名單則由國家電影資料館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

並頒發獎座。

獲「個人單項表現獎」者

於頒獎典禮當日

同時頒發獎金。

(二) 「個人組獎」及「學校團體組獎」之各獎項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之日起二個月內

繳交下列文件資料予國家電影資料館

以便國家電影資料館核發獎金及第2目全新複製片(拷貝)費用;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之資料不完全者

取消其獲獎資格

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交回國家電影資料館: 1. 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複製片(拷貝)一部

全新複製片(拷貝)之媒材應與報名參選繳交之複製片(拷貝)媒材相同

並檢附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無償授權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永久無償授權國家電影資料館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

且永久無償授權國家電影資料館得授權有線、無線及衛星電視作非商業性公開播送之書面。

2. 前目全新複製片(拷貝)費用之合法支出憑證。

九、 違反規定之處置: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取消其獲獎者資格

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國家電影資料館

若造成本局或國家電影資料館損害

獲獎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 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 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 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

由本局解釋之。

參考資料 國家電影資料館
 金穗獎創辦於民國六十七年

當時稱為「實驗電影金穗獎」

顧名思義金穗獎獎勵的電影不同於一般的商業電影

而是一種嘗試新題材、新技巧、新觀念

而能引導時代思潮的非商業電影。

以金穗象徵豐收

是政府為了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

鼓勵國人攝製優良創作短片及錄影帶

鼓勵更多電影愛好者及錄影藝術工作者所舉辦的獎勵活動。

創設至今已是第二十六屆

拔擢許多電影創作人才

如導演王菊金、萬仁、柯一正、杜可風、葉鴻偉、蔡明亮、李安

及廣告界的卓傑、盧昌明

電視界的吳乙峰、呂欣蒼、黃木村

學術教育界的井迎瑞、李道明等人。

金穗獎的活動

原由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負責辦理

惟自八十年七月一日

電影基金會移交民間後

基於基金會之財力有限

又鑒於金穗獎是為培育我國影視工作者而設立

因此

從八十一年度開始

直接由政府編列預算

提高獎金額數

以達獎勵目的。

      金穗獎所指稱的實驗短片及實驗錄影帶

指結構上以探討電影形式為主之作品;所稱動畫短片及動畫錄影帶

指運用逐格拍攝法

將繪製之人物動作或其他造形藝術

逐一拍攝而成之作品;所稱紀錄短片及紀錄錄影帶

指以記錄真實人、事

或在本質上並不全然虛構而具有某種思想之作品;所稱劇情短片

指結構上以人、事為主之作品。

參展的創作短片及錄影帶須為近兩年完成者

放映時間以不超過六十分鐘為限

作品中禁有抄襲、剽竊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申請者自行決定申請獎勵類別

評審團亦得視作品內容改類評定;為求公平起見

同一作者不得有兩部以上作品參加同一項目競賽。

金穗獎所頒發之獎金及獎座以導演為主要對象。

為鼓勵得獎作品參加國外影展

得獎之錄影帶作品其申請人得檢具所參加之國際影展通知書、邀請函等相關文件

申請補助

經審核通過者

每次補助新台幣貳萬元整

每部優良創作錄影帶每年以申請兩次為限(期限為自公佈得獎之日起一年內)。


第二十三屆獎勵優良創作短片及錄影帶金穗獎實施要點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

鼓勵國人攝製  優良創作短片及錄影帶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獎勵之創作短片及錄影帶

報名時應繳交作品

如為外語發音者

應加印中文  字幕;外語發音無中文字幕者

不受理其申請。

三、申請獎勵之創作短片及錄影帶有未迴片(帶)、無引導片、毀損、畫質太差、無片  心、片盤等情形之一者

均不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獎勵之創作短片及錄影帶由本局委託國家電影資料館組成評審團評審之

評審  結果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得予以從缺。

五、創作短片及錄影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以獎勵

已發之獎金、獎座應交回本局  

申請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非最近兩年完成者。

  2抄襲、剽竊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3播放時間逾六十分鐘者。

六、優良創作短片之獎勵種類及金額如下:  最佳劇情短片一部

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最佳實驗短片一部

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最佳動畫短片一部

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最佳紀錄短片一部

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優等短片(不分類)三部

每部各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台幣十萬元。

七、優良創作錄影帶之獎勵種類及金額如下:  最佳實驗錄影帶一部

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台幣五萬元。

  最佳動畫錄影帶一部

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台幣五萬元。

  最佳紀錄錄影帶一部

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台幣五萬元。

  優等錄影帶(不分類)四部

每部各獎給金穗獎乙座、獎金新台幣二萬元。

八、前二點所稱實驗短片及實驗錄影帶

指結構上以探討電影形式為主之作品;所稱動  畫短片及動畫錄影帶

指運用逐格拍攝法

將繪製之人物動作或其他造形藝術

逐  一拍攝而成之作品;所稱紀錄短片及紀錄錄影帶

指以記錄真實人、事

或在本質  上並不全然虛構而具有某種思想之作品。

九、評審團得視報名情形、作品水準及預算

調整第六點、第七點獎勵種類及金額。

前  項調整應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十、申請者應自行決定申請獎勵類別

評審團亦得視作品內容改類評定;為求公平起見  

同一作者不得有兩部以上作品參加同一項目競賽。

十一、經評審得獎之短片及錄影帶

本局有權巡迴展示或在有線、無線電視頻道中公開  上映或公開播送

無需支付得獎者任何費用。

十二、評審得獎之短片及錄影帶

應由本局加印複製拷貝供國家電影資料館、縣市文化  中心、大專院校及其他文教機構作非營利性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展示之用  。

十三、為鼓勵得獎作品參加國外影展

本屆得獎之錄影帶作品其申請人得檢具所參加之  國際影展通知書、邀請函等相關文件

申請補助

經審核通過者

每次補助新台幣  貳萬元整

每部優良創作錄影帶每年以申請兩次為限(期限為自公佈得獎之日起一  年內)。

十四、同一競賽年度

若同一作品已獲得其他競賽獎項

應由評審團決定是否另行給與  「特別獎」而不列入競賽

以鼓勵更多優秀作品。

附註:申請第二十三屆獎勵優良創作短片及錄影帶金穗獎之報名地點及日期: 地點:台北市青島東路七號四樓國家電影資料館展覽組陳星光洽詢:Tel:2357-0793 · 2392-4243 Fax:2392-6359 網址:www.ctfa.org.tw 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報名時

請另繳交參選作品之劇照一張;使用他人著作(包括音樂著作)者應繳交著作權人授權使用同意書。

獲得獎勵者

應於頒獎典禮前另提供一全新拷貝及印製拷貝費用之收據

否則其獎金將暫予保留。

注意事項:每部短片或錄影帶請詳細確實填寫一份申請表。

兩人以上導演之作品得獎時

獎座各一

獎金平分。

本金穗獎所頒發之獎金及獎座以導演為主要對象。

參加短片及錄影帶須以全新拷貝於申請時連同申請表、導演簡介、劇照一併送達國家電影資料館。

報名短片者

不得以錄影帶送審;報名錄影帶者

為確保作品品質

應於報名時拷貝五卷帶子送審

以利評審作業之進行。

如為實驗短片或實驗錄影帶

請於內容簡述欄內說明實驗目的。

短片請於類別欄內註明寬度為多少釐米;錄影帶請採用VHS ( NTSC )系統

並請註明。

經評選未得獎之短片及錄影帶

於得獎名單公佈一週後

請自行至國家電影資料館取回

逾一個月未取回者視同放棄。


金穗獎創辦於民國六十七年

當時稱為「實驗電影金穗獎」顧名思義金穗獎獎勵的電影不同於一般的商業電影

而是一種嘗試新題材、新技巧、新觀念

而能引導時代思潮的非商業電影。

以金穗象徵豐收

是政府為了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

鼓勵國人攝製優良創作短片及錄影帶

鼓勵更多電影愛好者及錄影藝術工作者所舉辦的獎勵活動。

創設至今已是第二十六屆

拔擢許多電影創作人才

如導演王菊金、萬仁、柯一正、杜可風、葉鴻偉、蔡明亮、李安

及廣告界的卓傑、盧昌明

電視界的吳乙峰、呂欣蒼、黃木村

學術教育界的井迎瑞、李道明等人。

金穗獎的活動

原由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負責辦理

惟自八十年七月一日

電影基金會移交民間後

基於基金會之財力有限

又鑒於金穗獎是為培育我國影視工作者而設立

因此

從八十一年度開始

直接由政府編列預算

提高獎金額數

以達獎勵目的。

      金穗獎所指稱的實驗短片及實驗錄影帶

指結構上以探討電影形式為主之作品;所稱動畫短片及動畫錄影帶

指運用逐格拍攝法

將繪製之人物動作或其他造形藝術

逐一拍攝而成之作品;所稱紀錄短片及紀錄錄影帶

指以記錄真實人、事

或在本質上並不全然虛構而具有某種思想之作品;所稱劇情短片

指結構上以人、事為主之作品。

參展的創作短片及錄影帶須為近兩年完成者

放映時間以不超過六十分鐘為限

作品中禁有抄襲、剽竊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申請者自行決定申請獎勵類別

評審團亦得視作品內容改類評定;為求公平起見

同一作者不得有兩部以上作品參加同一項目競賽。

金穗獎所頒發之獎金及獎座以導演為主要對象。

為鼓勵得獎作品參加國外影展

得獎之錄影帶作品其申請人得檢具所參加之國際影展通知書、邀請函等相關文件

申請補助

經審核通過者

每次補助新台幣貳萬元整

每部優良創作錄影帶每年以申請兩次為限(期限為自公佈得獎之日起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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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名單|上映|典禮|音樂|影片|獎項|二輪片|歌曲|入圍名單|明星|入圍者|頒獎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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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090450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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