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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這樣是正確的嗎?
我想請問一下有關勞基法的問題我在某個品牌當櫃位小姐我從7月22號開始上班上到7月30日班表如下7月22日半到7月23日半到7月24日半到半7月25日11點到5點7月26日到7月27日半到7月28休息7月29日半到7月30日半到總上班時數87.5我總共領4257元可是公司卻跟我說我未做滿一個月所以是算一天8小時476元但是我每天多出來的上班時數都沒算加班費之類的請問公司這樣是否沒有遵守勞基法?
請問公司這樣是否沒有遵守勞基法? 違反勞基法第 21 條 沒算加班費違反勞基法第 24 條 請速至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基法第 21 條 (工資之議定暨基本工資)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如依最低工資每小時95計算95*87.5=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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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8101178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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